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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台州市升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4403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椒江区***潮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升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升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