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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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4403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椒江区***潮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升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升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