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呈日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升日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82民初9534号
原告:台州市升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科技研发区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台州市升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升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台州市升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4元,减半收取2652元,由原告台州市升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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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