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终3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玉环县宏发金刚石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坎门街道海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玉环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51号,现住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兴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玉环市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玉环县宏发金刚石刀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环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玉环县宏发金刚石刀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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