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河南省路桥集团正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24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75号
原告陈敏,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河南省路桥集团正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功林,董事长。
原告***被告河南省路桥集团正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敏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740元,退还给原告陈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林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苏 醒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