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中欣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2737号之一
原告:杭州中欣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大街147号1幢326室。
法定代表人:金旭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妖、胡昕晟,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望梅路386号1幢七层。
法定代表人:杨慧。
原告杭州中欣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中欣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中欣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77元、保全费4897元,由杭州中欣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晶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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