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105年7月22日,依法追加***、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7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