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105年7月22日,依法追加***、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7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