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冯国营、范德法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冯国营、范德法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吕月佳,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国营。
被告:范德法。
被告:***。
被告: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冯国营、范德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105年7月22日,依法追加***、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国营、范德法、***、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4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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