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125号
申请人:江西美达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众**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美达文体器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赣州众**业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众**业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众**业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