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蚁重工有限公司

青岛软控云蚁重工有限公司、东营威联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435号 原告:青岛软控云蚁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兰州东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MR33W96。 被告:东营威联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F7EF71。 原告青岛软控云蚁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威联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软控云蚁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软控云蚁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软控云蚁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7元,减半收取计2973.5元,由原告青岛软控云蚁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