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98526号
原告:青岛软控云蚁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软控云蚁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软控云蚁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软控云蚁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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