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8执1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太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世界城三期10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闽0128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中,于2020年4月13日向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鉴于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经查询,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需等待处置结果。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亦未报告财产状况。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安装款35915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鉴定费用56500元,上述款项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