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28财保49号
申请人: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人民路99号志闽3号楼A座A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世界城三期10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限额6441297.9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限额6441297.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