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达成(福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5民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恪,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人民路99号志闵3号楼A座A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海门电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洁,男,系该厂干部。 原审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西路1287号2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17号电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海门电厂、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一个月的时间庭外和解。后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以与被上诉人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18元,减半收取3509元,由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