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28民初6240号
原告: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人民路99号志闽3号楼A座A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世界城三期10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尊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