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02民初4734号
原告: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怡园路中央第五街1#12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电缆损失56354.4元;2.赔偿造成原告材料浪费、工期延误、声誉受损经纪损失暂计3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宁德项目部报道上班,担任水电项目施工员。被告在面试时声称能力很强,能看图、能管施工、能造价等,因正值原告用人之际,故让其计算工程室外水电部分工程量,后来经专业预算员审核,其统计的数量都是不正确的不是错报就是漏报,而且计算时间又长,根本不具备最基本的现场施工管理能力;但因考虑其可能还未熟悉工地并且临近过年也不好再找工作,于是让他坐到年底,原告让其跟踪现场施工并负责材料采购。2017年1月19日,被告在未统计清楚米数(也统计不清楚)的情况就以在***信群下单形式向原告上报要求采购两条不同型号规格的电缆(型号规格为:ZB-YJV-3X35+2X16360米和ZB-YJV22-3X70+2X35192米)(有微信群下单图片为证);原告根据其要求下单进行采购,等到运到现场时,现场项目经理发现根本米数不对,米数太短,根据图纸测算,真实的数据是型号规格为ZB-YJV-3X35+2X16的电缆需用541.67米,被告申报的数字差了181.67米,型号规格为ZB-YJV22-3X70+2X35的电缆需用276米,被告申报的数字差了84米(详细数据有现场图纸为证),误差非常严重,根本无法使用这两条电缆,电缆因无法再次使用,只能废弃,工期也被延期,原告没办法,只能暂时拼接使用,后面重新采购新的电缆。另,公司还发现被告私自多报多采购了一车的虹吸雨水PE管,被告采购的数量太多,超出正常用量,多出的PE管材只能被闲置在一旁,造成原告资金紧张,经营难以顺利开展,材料浪费损失也有两万多元。综上所述,被告严重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直接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原告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A1.被告要求下单采购的电缆型号、米数图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因被告下单错误导致购买的一条电缆无法使用被废弃,另一条只能暂时拼接,后面也要废弃掉;
A2.购入电缆报价单、费用发票、交接清单,证明因被告的错误下单导致电缆无法使用,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A3.工程图纸及情况说明、电缆废弃、拼接图片,证明被告下单采购的电缆与实际需要的不符,两条电缆无法正常使用。也无法退货。
A4.录音1,证明被告不仅具有下单的职责,另外计算尺寸、数量也是其职责所在;
A5.录音2、3,证明被告在通话中态度蛮横,很难正常沟通,品行存在问题;
A6.说明及入职履行表,证明被告的月工资有一万元以上及原告公司材料下单采购的基本流程。被告拿着一万多元的高薪,却粗心大意没有尽责尽心,导致材料数据算错,给公司造成了直接损失。
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于2016年11月22日入职原告处,任水电项目岗位工作,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17年1月19日,被告***在原告所建立的《宁德湖西项目工作汇报群》要求采购电缆,所发信息为“NMP电缆ZB-YJV-3X35+2X16,360米、ZB-YJV22-3X70+2X35,192米”,原告主张被告***于2017年1月21日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告申报电缆错误致其损失56354.4元,原告应就被告侵权行为、财产损失、因果联系承担举证责任。依据原告提交的《宁德湖西项目工作汇报群》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证实被告***采购电缆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以及不符合原告规章制度的情形。依据原告庭审**,采购电缆并非被告一人独立完成,被告***是否需对此负责存疑,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的采购行为与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损失存在因果联系。另,原告主张其因此产生财产损失56354.4元,亦系单方主张,且其认可电缆目前已实际使用。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95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戴 清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