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9民辖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人民路99号志闽3号楼A座A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福建达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5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达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地区项目地是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不否认,但上诉人是在**各个项目地区辗转,故**哪个区县对此有管辖权无法得到确认。上诉人的主要办事住所地为南平市志闽3号楼A座A幢701室(南平市延平区域),这是具体明确的,应由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南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的3份月份考勤表和2份点工单,可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市东侨区,属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向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达成公司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游 翔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