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迪林塞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迪林塞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亿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221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迪林塞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14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亿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营路9号中阳大厦6层6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迪林塞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亿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迪林塞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2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亿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 082 851元。现已到冻结期限,因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中,北京迪林塞尔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继续对上述存款进行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申请人北京迪林塞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迪林塞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亿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 082 85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鹏 书  记  员   申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