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与蒲城县中信手机维修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2545号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玮,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城县XX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经营者:**,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与被告XX城县XX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