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2545号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玮,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城县XX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经营者:**,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与被告XX城县XX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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