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5民初72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XX城县五零八,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女,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XX城县五零八,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县。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手机号码1339913XXXX属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日移交给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的号码,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XX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答辩称,案涉号码与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手机号码1339913XXXX,在2008年10月1日移交给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后,有关该号码的权利义务应属于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原告应向XX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XX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宝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景 哲
2020052572119781213XXXXXXXXXXXXXXXXXX19820608612130198206086829161052671356045479161052576255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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