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与某某,渭南市鑫创兴通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6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渭南市鑫创兴通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与渭南市鑫创兴通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民初3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渭南市鑫创兴通信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207100元、案件受理费2775元、执行费4149元。被执行人***,渭南市鑫创兴通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于2019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渭南市鑫创兴通信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工商、房产、车辆、银行、证劵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渭南市鑫创兴通信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渭南市鑫创兴通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了限消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