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6执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
被执行人:渭南万盛汽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与***、渭南万盛汽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民初3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渭南万盛汽贸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63378元、案件受理费742元、执行费851元。被执行人***,渭南万盛汽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于2019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渭南万盛汽贸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工商、房产、车辆、银行、证劵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渭南万盛汽贸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渭南万盛汽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了限消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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