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26民初3085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县城延安路西段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