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26民初3085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县城延安路西段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