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民终1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春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水产局恢复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水湾小区52-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合肥春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3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春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春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合肥春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由合肥春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元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