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信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春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民初2778号 申请人:合肥春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合肥春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春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生效裁判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