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民初2778号
申请人:合肥春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合肥春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春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生效裁判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