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终4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第三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山金阳小区健康服务中心(红山路与银沙路十字)。
法定代表人:苏买泉,该医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复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偲琪,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榆林市第三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复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林市第三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榆林市第三医院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7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榆林市第三医院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丽娟
审判员 孙 哲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