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881破12号之三
申请人: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5月16日,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同时设置出资人组进行了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故提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各组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合法。计划内容兼顾各方利益,充分保障债权人清偿利益,符合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且具有可行性。故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审 判 长 林 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汪 颖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重
整
计
划
2023年4月28日
目录
前言........................................................5
概要........................................................5
第一部分债务人的基本情况............................................6
第二部分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10
第三部分债权的结构与分类...........................................11
第四部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分析........................................12
第五部分本次参与受偿的债权范围.......................................14
第六部分债权的受偿方案............................................17
第七部分应收账款变价方案...........................................25
第八部分追加分配方案.............................................27
第九部分出资人(股东)权益的调整......................................28
第十部分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29
第十一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30
第十二部分其他事项...............................................35
【特别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重整计划(草案)由各类别表决组分组表决。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本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及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3.本重整计划(草案)如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前言
概要
本重整计划草案概要之目的是使债权人快速了解重整计划内容,有关内容请详细阅读正文。本重整计划草案概要如下:
1.根据债权申报、审核情况及对债务人资产的核实、测算,债务人如进入破产清算,债务人的施工资质将无法通过拍卖变现,极可能出现无产可破的现象。即使债务人资质仍有人购买,该资质也将面临大幅贬值的可能,预测清算条件下,仅靠债务人的应收账款都不足以清偿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额预估为0元(主要为清算条件下的应收账款、股东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由于存在未完工工程可能还将面临巨额索赔,股东**不具备偿债能力,应收账款最终可回收数额将进一步降低)。而在重整条件下,重整投资者愿意按156万元的价格整体收购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则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都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清偿,本方案通过且资金到位后即可开展分配。
2.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等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案100%受偿。
3.对债务人的职工债权(除职工社保费用外),本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在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款项到位之日起按本重整计划分段清偿,概述为债权人的债权额在2000元以下的部分全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20%比例清偿,债权清偿额最高不超过100%。债权人未受清偿部分,后续应收账款收回后按照本重整计划第八部分追加分配方案规定清偿,职工社保费用130303.77元在本次分配中全额清偿,不再另行制定清偿方案。
4.对债务人的税收债权855461.46元,用本次重整款项按100%比例。
5.对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款项到位之日起按本重整计划分段清偿,概述为债权人的债权额在2000元以下的部分全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3%比例清偿,债权清偿额最高不超过100%。债权人未受清偿部分,后续应收账款收回后按照本重整计划第八部分追加分配方案规定清偿。
6.本重整计划经全体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并经法院依法裁定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监督落实。
第一部分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概况
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在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为91330881MA28F71PXR),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为江山市。
**公司目前股权结构为:股东**一人,认缴出资5000万元,****截止2022年6月22日出资1111.9025万元(具体以审计机构审计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房屋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广告设计、制作、安装、发布;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资产状况
**公司名下无任何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存货。**公司目前主要资产有少量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企业建筑资质,具体如下:
(一)银行存款
1.中国建设银行江山支行尾号为0401的账户存款870.72元。
2.中国工商银行江山支行尾号为3861的账户存款76.11元。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山支行尾号为6667的账户存款82.5元。
上述银行账户目前处于被查封状态。
(二)应收账款
1.江山市大桥镇芳源村西塘坳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工程
目前已完成审计,收到工程款297962元,暂按17%收取管理费,在扣除应缴税款后可用于分配。
2.江中防水项目
预估尚有7000多元工程款未结算,暂按17%收取管理费,在扣除应缴税款后可用于分配。
3.江山市石门镇“江山如画”党建示范带界牌示范民俗打造项目工程
目前开具工程款发票464898元,暂按17%收取管理费,在扣除应缴税款后可用于分配。
4.浙江欧迪变压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项目应收款
因项目尚未验收、尚有未完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尚需界定,具体应收款项待定中。
5.应收款追收
**公司对***的应收账款70500元,***现羁押于浙江省第三监狱,应收账款追收困难。
6.股东**未尽的出资义务
**公司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收账款38,880,975元(最终数额以审计机构审计为准)。
(三)企业建筑资质
1.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5.安全生产许可证,2023年4月9日到期。
建筑资质拟以股权转让方式出售,经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开竞价拍卖,一位重整投资人以1,560,000元价格竞得。上述建筑资质与**公司企业绑定,无法剥离处理,故变价需以股权转让形式处置,即重整投资人收购**公司股权以取得对建筑资质的使用。重整投资人取得**公司股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使用**公司的建筑资质,若未能妥善解决**公司的信用修复问题,则建筑资质无法变价处置。故,管理人在处置**公司建筑资质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信用修复和将来的正常运营。
按照前述方式,**公司建筑资质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由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的第三人持有和承接,**公司因此实现再生。除前述企业建筑资质外的其他资产(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与重整投资人及重整后的**公司无关,由管理人根据本重整计划第七部分方案处置并按照本重整计划分配。
三、债务人的负债状况
截至2023年4月28日,依据管理人对全部申报债权的审查(含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申报债权进行核查的结果),职工债权总额为1,159,324.17元,税收债权总额为855,461.46元,普通债权总额为3,280,085.94元,其中本重整计划待确定的普通债权金额为1,521,615.08元,不予认定的普通债权金额为126,127.45元。
四、债务人重整期间的经营状况
因**公司自2021年2月起就没有接受新的业务,之前承接的业务仍然在做,挂靠的业务由挂靠方继续施工,待工程结算后再与挂靠方结算应收款,**公司自己负责施工的业务目前待验收中,故**公司重整期间继续停止营业,无任何经营情况。
第二部分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
重整后**公司将继续存续,由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公司100%的股权,股权变更所产生的税费由重整投资人自行负担。重整投资人自行负责继续经营**公司,重整投资人经营**公司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重整投资人自行负责。依法申报的**公司债务由本重整计划予以实施清偿。本重整计划中**公司的应收账款由管理人依法予以清收并用于本案分配,重整投资人不享有任何权利。
本次重整执行期限为重整计划方案通过之日起至重整投资人全部出资到位并分配给债权人之日止,重整计划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在重整投资人出资款到位之日起管理人即启动分配。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根据项目进度、协商情况及清收清偿情况适时进行追加分配。重整投资人在本重整计划方案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第三部分债权的结构与分类
截至2023年4月28日,共有71家债权人(包括职工债权人中的农民工工资)向**公司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申报总额为6,942,614.1元(不含撤回申报的债权人)。在江山市法院的大力协助下,管理人完成审查并认定的债权总金额为5,547,126.47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为126,127.45元,尚待进一步审查确认和有待诉讼终结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521,615.08元,2022年10月17日债权人王中美撤回已申报的职工债权,撤回的债权金额24,000元。债务人的债权结构与分类情况如下:
一、职工债权组
1.职工债权中依据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申报)在本次重整投资款到位后全额清偿,清偿金额130303.77元。
2.职工债权中依据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农民工工资等,本次重整投资款到位后,重整投资价款中284,020.88元作为本次职工债权清偿款(具体详见第六部分清偿方案)。
二、税收债权组
税收债权包括**公司欠缴的税费、企业部分的社保费用,债权金额855,461.46元,本次重整投资款到位后全额清偿,清偿金额855,461.46元。
三、普通债权组
本组债权人共21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同时拥有税收的债权与普通债权),已经审查认定的普通债权额为3,280,085.94元,本次重整投资款到位后,重整投资价款中129,653.88元作为本次普通债权清偿款;因尚有待定债权的债权额为1,521,615.08元,涉及债权人2家,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提存45528.45元。(具体详见第六部分清偿方案)
在本组债权中,部分债权尚未得到最终确认,包括存在争议,管理人尚需进一步审查的债权,以及超过法定期限申报,管理人尚在审查中的债权。
第四部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分析
一、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债务人清偿能力
如本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获得法院批准,或者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则债务人将依法被宣告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各类别债权组的清偿比例分析如下:
根据目前住建部的政策文件,债务人建筑资质与企业绑定不可分割,在清算条件不具备变现条件,对外应收账款价值除收取的管理费外,应收账款收回困难、可能会出现严重贬损的情形。上述建筑资质资产如未能成功处置(即以重整形式收购**公司股权),对外应收账款目前已回收53400.2元(参照江山市建筑市场惯例测算),其余应收账款需要根据现有应收账款的结构、账期、履约能力、对正在履行合同中应收账款回收的影响等因素综合估算,实际可回收额度存在进一步降低的可能。
1.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预估受偿比例约为4%-20%。具体清偿时间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因为清偿款的来源主要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何时能够收回、收回额度最终能否达到预估数额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税收债权组
税收债权预估受偿比例为0%。
3.普通债权组
前述资产扣除应支付的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后,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为0元,预计清偿率为0%。
二、重整条件下的债务人清偿能力
当前建筑市场整体低迷的大环境下,政府又放开建筑企业资质审批的条件,建筑企业资质处置较为困难,建筑企业资质申办需要花费的成本亦与收购对价相差无异,只是新设立企业无任何业绩参与投标困难,这是**公司具备的优势。在充分考虑债务人企业资质的价值、提高债权人可受清偿比例,管理人建议引进投资人收购债务人公司股权,全面整顿**公司,使**公司重新在建筑市场发挥价值。在重整条件下,**公司建筑资质整体收购对价为中标价156万元,投资者以股权收购**公司的。与清算条件相比较,职工债权能够获得较高的清偿,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权益,税收债权能够高额清偿。而普通债权组的清偿率更是能得到明显的提升(从无任何财产清偿到有财产可供清偿),在清偿破产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等)、共益债务、对债务人的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清偿后,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财产约为184,791.03元,预计普通债权组清偿率为3%至5%。
综上分析,如债务人能够在全体债权人的理解和协助下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成功引进投资者,则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相比较破产清算条件下将得到明显提升。
第五部分本次参与受偿的债权范围
各笔债权的类别与金额依据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编制的《债权表》为准。现将各债权组依法应当受偿的债权范围供各位债权人核查。本次参与表决、受偿的债权额,以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金额为准
一、职工债权表(依法公示)
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
人民币:元
编号
职工姓名
参与受偿的债权金额
1
***
1,000.00
2
***
1,471.00
3
***
2,000.00
4
***
2,300.00
5
***
2,500.00
6
***
3,000.00
7
***
3,000.00
8
杨娟
3,600.00
9
***
3,750.00
10
**
3,865.00
11
***
3,865.00
12
***
3,900.00
13
**
3,900.00
14
***
3,924.00
15
***
4,137.00
16
何日海
4,365.00
17
***
4,500.00
18
***
4,800.00
19
王樟军
4,900.00
20
***
8,000.00
21
***
9,000.00
22
***
9,727.00
23
***
9,727.00
24
***
9,727.00
25
祝法土
11,800.00
26
徐樟余
12,607.00
27
***
14,300.00
28
***
14,580.00
29
**
14,928.00
30
***
18,769.00
31
***
18,997.00
32
***
19,455.00
33
**
21,000.00
34
***
21,500.00
35
***
22,440.00
36
***
28,000.00
37
方淑娟
28,000.00
38
**
29,000.00
39
**有
29,084.00
40
***
29,450.00
41
***
30,000.00
42
***
30,000.00
43
***
39,600.00
44
***
48,029.40
45
***
55,000.00
46
***
55,283.00
47
***
66,300.00
48
***
80,940.00
49
***
89,000.00
50
***
90,000.00
51
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职工社保部分)
130,303.77
合计
1,159,324.17
二、税收债权表
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表--税收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申报金额
审查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
1,379,643.65
855,461.46
合计
1,379,643.65
855,461.46
三、普通债权表--管理人审查认定的
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表-普通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申报金额
审查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
393,878.42
393,878.42
2
***
4,087.00
4,087.00
3
**余
33,219.00
33,219.00
4
**
100,000.00
100,000.00
5
***
510,000.00
510,000.00
6
***
738,432.93
738,432.93
7
江山科达家居有限公司
19,663.00
19,663.00
8
***
104,623.46
104,623.46
9
***
27,466.00
27,466.00
10
***
16,500.00
16,500.00
11
徐樟余
14,940.00
14,940.00
12
江山市人民法院
10,283.00
10,283.00
13
浙江欧迪变压器有限公司
147,319.00
122,694.65
14
***
43,212.00
43,212.00
15
***
20,000.00
20,000.00
16
***
13,450.00
13,450.00
1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1,059,456.48
1,059,456.48
18
***
41,270.00
41,270.00
19
柯城区人民法院
6,910.00
6,910.00
合计
3,304,710.29
3,280,085.94
四、普通债权表--待定的
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表-普通债权--待认定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申报金额
待认定金额
1
浙江欧迪变压器有限公司
1,429,282.08
1,429,282.08
2
江山市花园岗砖厂
92,333.00
92,333.00
合计
1,521,615.08
1,521,615.08
第六部分债权的受偿方案
一、偿债资金来源
1.意向投资者收购**公司股权取得建筑资质所支付的重整投资价款;
2.**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包括管理费、未付工程款、执行款、对**公司原出资人**的应收账款。后续通过诉讼、协商、司法拍卖等方式追收后的回收款项或经由债权转让取得的变现价款。
上述两项偿债资金均由管理人负责监督落实。对第2项偿债资金来源,按照本重整方案第七部分应收账款变价方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第七部分应收账款变价方案)。
二、债权受偿方案
本次债权受偿方案为以现金方式向各位债权人予以清偿,即管理人在收到重整投资人全部出资价款后,重整投资人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进行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待第2项偿债资金处置完毕后,按照本重整计划第八部分追加分配方案清偿。
第一次分配各组债权按照下述方案,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以货币形式进行受偿:
(一)职工债权组
管理人拟用重整投资人出资价款中的414324.65元用于清偿职工债权,具体清偿方式为:
1.职工债权中欠付的社保费用全额清偿,清偿金额130303.77元。
2.职工债权中(除社保费用外)债权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清偿方式:
职工债权中债权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债权人债权,债权100%清偿,该部分债权自重整投资人变更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30天内分配完毕。
3.职工债权中债权金额超过2000元的债权人清偿方式:
债权金额在2000元以上债权人,每户债权人可获得2000元保底清偿,2000元以上债权金额部分,按照各自剩余债权金额的20%比例受偿,该部分债权自重整投资人变更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30日内分配完毕。
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表--职工债权
人民币:元
编号
职工债权人姓名/名称
债权金额
清偿方案
1
***
1,000.00
1,000.00
2
***
1,471.00
1,471.00
3
***
2,000.00
2,000.00
4
***
2,300.00
2,060.00
5
***
2,500.00
2,100.00
6
***
3,000.00
2,200.00
7
***
3,000.00
2,200.00
8
杨娟
3,600.00
2,320.00
9
***
3,750.00
2,350.00
10
**
3,865.00
2,373.00
11
***
3,865.00
2,373.00
12
***
3,900.00
2,380.00
13
**
3,900.00
2,380.00
14
***
3,924.00
2,384.80
15
***
4,137.00
2,427.40
16
何日海
4,365.00
2,473.00
17
***
4,500.00
2,500.00
18
***
4,800.00
2,560.00
19
王樟军
4,900.00
2,580.00
20
***
8,000.00
3,200.00
21
***
9,000.00
3,400.00
22
***
9,727.00
3,545.40
23
***
9,727.00
3,545.40
24
***
9,727.00
3,545.40
25
祝法土
11,800.00
3,960.00
26
徐樟余
12,607.00
4,121.40
27
***
14,300.00
4,460.00
28
***
14,580.00
4,516.00
29
**
14,928.00
4,585.60
30
***
18,769.00
5,353.80
31
***
18,997.00
5,399.40
32
***
19,455.00
5,491.00
33
**
21,000.00
5,800.00
34
***
21,500.00
5,900.00
35
***
22,440.00
6,088.00
36
***
28,000.00
7,200.00
37
方淑娟
28,000.00
7,200.00
38
**
29,000.00
7,400.00
39
**有
29,084.00
7,416.80
40
***
29,450.00
7,490.00
41
***
30,000.00
7,600.00
42
***
30,000.00
7,600.00
43
***
39,600.00
9,520.00
44
***
48,029.40
11,205.88
45
***
55,000.00
12,600.00
46
***
55,283.00
12,656.60
47
***
66,300.00
14,860.00
48
***
80,940.00
17,788.00
49
***
89,000.00
19,400.00
50
***
90,000.00
19,600.00
51
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
130,303.77
130,303.77
1,159,324.17
414,324.65
前述本次清偿款在重整计划批准后重整投资人变更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30日内分配完毕。
(二)税收债权组
本次清偿款在重整计划批准后重整投资人变更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30日内按本方案拟用投资人出资价款中的855461.46元用于清偿税收债权,清偿比例为100%。税收债权人在本次清偿程序中获得清偿的同时应配合管理人办理**公司企业信用修复、股权变更转让手续,避免因税务问题阻碍管理人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和企业信用修复。
编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清偿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
855,461.46
855,461.16
(三)普通债权组
管理人拟用投资人出资价款中的184,791.02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具体清偿方式为:
1.普通债权中债权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清偿方式:
普通债权中债权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债权人债权,债权100%清偿,该部分债权自重整投资人变更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现金全额清偿。
2.普通债权中债权金额超过2000元的债权人清偿方式:
债权金额在2000元以上债权人,每户债权人可获得2000元保底清偿,2000元以上债权金额部分,按照各自剩余债权金额的3%比例受偿,该部分债权自重整投资人变更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现金全额清偿。
3.普通债权中待定债权按照上述清偿方式清偿,管理先依法提存,待债权核查确定后依法分配。
本次普通债权清偿款在重整计划批准后重整投资人变更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30日内按本方案预估的比例用重整投资人出资款清偿,预估整体清偿比例区间为3.64%至5.34%。确认的债权清偿金额为135,262.57元,留存49,528.45元用于待定债权的清偿,若待定债权最终不予认定的,则留存金额用于向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
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剩余未受清偿部分的税收滞纳金债权不能清偿的,则依据《浙江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财金〔2022〕192号)文件之规定,依法核销**公司破产程序中欠缴的滞纳金,**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1)确认的债权清偿金额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债权金额
清偿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
393,878.42
13,756.35
2
***
4,087.00
2,062.61
3
**余
33,219.00
2,936.57
4
**
100,000.00
4,940.00
5
***
510,000.00
17,240.00
6
***
738,432.93
24,092.99
7
江山科达家居有限公司
19,663.00
2,529.89
8
***
104,623.46
5,078.70
9
***
27,466.00
2,763.98
10
***
16,500.00
2,435.00
11
徐樟余
14,940.00
2,388.20
12
江山市人民法院
10,283.00
2,248.49
13
浙江欧迪变压器有限公司
122,694.65
5,620.84
14
***
43,212.00
3,236.36
15
***
20,000.00
2,540.00
16
***
13,450.00
2,343.50
1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1,059,456.48
33,723.69
18
***
41,270.00
3,178.10
19
柯城区人民法院
6,910.00
2,147.30
合计
3,280,085.94
135,262.57
(2)待定的债权留存清偿金额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债权金额
清偿金额
1
浙江欧迪变压器有限公司
1,429,282.08
44,818.46
2
江山市花园岗砖厂
92,333.00
4,709.99
合计
1,521,615.08
49,528.45
(五)重整费用与共益债务
本次重整投资款中预留105422.86元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足部分由**公司其他应收账款收回后优先支付。
1.重整费用
主要包括重整程序期间管理人开展工作的正常开支、聘请中介机构产生的费用与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截至2023年4月28日,管理人已发生共益债务正常开支4200元,聘请审计、评估和税务机构产生费用19500元,尚待支付的破产案件受理费预估10000元,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依法收取的管理人报酬120000元,该等破产费用合计预估153700元,依法应当优先支付。
2.共益债务
截至2023年4月底,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产生共益债务税费66977.69元,该部分共益债务已由挂靠**公司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先行支付,待挂靠项目全部工程款到位后用于清偿给垫付人。
重整投资款预留费用主要用于债务人应收账款追回诉讼、工程验收等费用。以上预留款项在支付重整费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次用于未获清偿的职工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
(六)尚未最终确认的债权
由于部分债权因管理人尚在审查或诉讼未决,或债权人对《债权表》确认的债权持有异议,在债权额经法院生效裁决确认,或者在管理人确认和调整债权前,不予清偿。在债权额经法院生效裁决确认后,或者在管理人确认和调整债权后,债务人依据其债权类别与数额对该部分债权人参照同类别进行清偿。
(七)未按破产法规定申报的债权
债权人未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2023年4月28日)前依法申报债权的,在管理人最终完成破产财产分配之前,可以补充申报,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依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自2023年4月28日起如有补充申报债权的,将参考该标准对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核进行收费。
补充申报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仅能在**公司银行存款、应收款变价款中,按照本重整计划第八部分追加分配方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获得清偿,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第七部分应收账款变价方案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决定了债务人对浙江欧迪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应收款的变价方案。现管理人就其余的第2项偿债资金追收或处置后制定如下变价方案,用以追加分配。
一、可变价财产范围
1.江山市大桥镇芳源村西塘坳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工程
目前已完成审计,收到工程款297962元,暂按17%收取管理费,在扣除应缴税款后可用于分配。
2.江中防水项目
预估尚有7000多元工程款未结算,暂按17%收取管理费,在扣除应缴税款后可用于分配。
3.江山市石门镇“江山如画”党建示范带界牌示范民俗打造项目工程
目前开具工程款发票464898元,暂按17%收取管理费,在扣除应缴税款后可用于分配。
4.应收款追收
**公司对***的应收账款70500元,***现羁押于浙江省第三监狱,应收账款追收困难。
5.股东**未尽的出资义务
**公司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收账款38,880,975元(最终数额以审计机构审计为准)。
二、变价方案
1、对债务人的应收款进行催收,包括诉讼与非诉讼的途径。
2、为了能够快速实现债权,授权管理人有权根据债权的情况减免一定的金额,但减免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减免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事先报告江山市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后实施。管理人可以采取包括提成、举报或提供线索给予奖励等激励措施进行催收,但具体方案应事先报告江山市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后实施。
3、应收款难以催收的,为高效便捷处置,管理人可将应收账款直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打包出售,具体详见竞价以及拍卖规则。
三、竞价以及拍卖规则
若存在经过诉讼且执行终本的案件或者应收账款通过非诉讼途径无法收回的,那么对于相应的债权或者款项采取网络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不得低于判决数额或者应收账款的80%;如出现流拍的,再次拍卖的起拍价不得低于第一次起拍价的70%;再次拍卖流拍的,管理人可以按1元的价格起拍。三次拍卖均流拍的,管理人将不再处置,债权人同意管理人依法予以核销。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江山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即可对第2项偿债资金进行变价。今后,债权人会议对本方案相关内容或未尽事宜另有决议或作出补正的,以新决议或补正的内容为准。
第八部分追加分配方案
一、参加追加分配的债权
1.未获全额清偿的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
2.2023年4月28日后补充申报且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二、可供追加分配的财产
1.**公司股权变更前的银行存款;
2.**公司应收账款变价款;
3.重整投资款中预留的费用,在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的余款。
三、追加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可供追加分配的财产在优先清偿第一次分配后产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顺序清偿,第一顺位为未获全额清偿的职工债权,第二顺位为未获全额清偿的普通债权。若可供追加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位全部债权的,则按各自剩余债权金额占剩余同类债权总金额的比例清偿。
管理人视应收账款变价情况以货币方式适时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特别说明:上述分配完毕后,债权人对**公司的资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其剩余破产债权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豁免。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不再对破产受理前的债务承担法律上的清偿责任。
第九部分出资人(股东)权益的调整
债务人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归零,该部分股权均转归重整投资人持有,即由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持有,重整投资人无需为此向现有股东支付任何对价,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款项全部按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对外清偿债权和破产费用等。如果债务人现有股东不愿意配合办理股权变动手续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变更债务人的股东及持股比例。该项股权变更,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办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就债务人原出资人权益之调整事项,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部分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一、表决方案
1.表决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
2.表决权数确定方法
债权人会议根据**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认定的和管理人本次审查认定的债权,确认各债权人之于债权人会议时表决权数,待定债权不给予临时表决权。
出资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3.表决方式
本次债权人会议采取书面投票方式表决,具体形式以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确定。
4.表决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同意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占表决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申请批准
如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公司管理人将依法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如果表决组全部或者部分经过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管理人将在适时提请江山市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表决。如果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管理人可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批准重整计划。
三、批准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江山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公司债权人、出资人和重整投资人等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各方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或受让方。
四、未获批准的后果
如果本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获得江山市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江山市人民法院批准的,江山市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投资人已交纳的投资款无息返还。
第十一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一、执行和监督主体
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管理人应于法院裁定批准后30日内向重整投资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营业执照、账户网银等接管的相关物品,财务凭证待审计机构完成审计后移交给重整投资人。**公司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足以影响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事项,应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本次重整执行期限为重整计划方案通过之日起至全部分配款分配完毕之日止,重整计划投资款的执行期限为90天,自江山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具体为重整投资人出资款自重整计划裁定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管理人自收到全部出资款之日起30天内与投资人等相关方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自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0天内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款。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重整计划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由江山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全部期间。
三、股权变更
在本重整计划获江山市人民法院批准后,投资人出资全部到位之日起30日内,原出资人与重整投资人办理让渡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原股东协助配合。在**公司进行股东的变更登记时,管理人或**公司有权申请相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股东必须予以配合。
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时,需要江山市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则管理人或**公司应提请江山市人民法院根据重整计划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变更**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等相关注册登记信息。
四、执行措施
1.投资款的支付
投资款的支付是执行重整计划的基础,重整投资人应当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按重整计划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偿债资金。
2.现金清偿
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事项,清偿资金从**公司管理人账户转账给债权人。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江山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管理人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划扣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3.偿债资金和偿债的提存及处理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金和抵债的,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因其他原因进行处分。
上述提存的偿债资金如属于因债权人未按规定领受而提存的,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一年的,债权人仍不领受的,视为放弃领受清偿资金。所提存资金将按照重整计划方案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重整费用的支付
**公司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资料打印费、刻章费用等。这些重整费用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按本重整计划规定或合同约定随时支付。
5.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如**公司财产仍存在保全措施,有关债权人应当配合管理人和**公司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日内解除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未能解除前,暂不向相关债权人实施清偿,同时应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同时申请解除对债务人的限制消费令等信用惩戒措施。
如债权人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或因债权人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未能及时申请解除债务人的限制消费令等信用惩戒措施,而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及损失,相关债权人应向**公司及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拒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阻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以及未及时申请删除债务人失信信息,未及时申请解除债务人限制消费令的债权人,暂缓依据本重整计划向其清偿债务,直至其对相应保全措施予以解除,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的申请已经向相关法院予以提交。逾期债权人未办理上述解除事项的,债务人及管理人以及有关单位均可依法向江山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
五、协助执行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和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等手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执行,**公司、管理人或有关主体可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江山市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六、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以现金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包括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等,债权人未受领的偿债资金已按照本重整计划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公司可向江山市人民法院申请下达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七、执行完毕的效力
按照本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公司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债权人对**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已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八、不能执行的后果
**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江山市人民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投资人出资的价款作为无息共益债务依法处理。
第十二部分其他事项
1.本重整计划须经**公司全体债权人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标准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2.本重整计划经过各表决组有效通过后,由管理人依法申请江山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3.如部分表决组经过两次表决未通过或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本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债务人即由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4.本重整计划经江山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其全体债权人、股东均有约束力。
5.本重整计划因重整投资人款项未按约定期限到位、股权变更登记失败视为重整不成功。
6.因重整投资人款项未按约定期限到位的或重整投资人未积极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管理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用于本破产案件。非因重整投资人原因发生的股权变更登记失败,管理人无息退还重整投资人交纳的保证金。
7.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效力及于该方权利义务的***或受让方。
8.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9.本重整计划的修改与补充需要报江山市人民法院批准。
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请各表决组予以审阅并表决。
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