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1716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博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71PXR,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西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欧迪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50108490E,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
法定代表人:毛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博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承公司)与被告浙江欧迪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欧迪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2022年1月24日,原告博承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欧迪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博承公司及反诉原告欧迪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浙江博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欧迪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博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欧迪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姜美娟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