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11执278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特达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瓦房店龙门温泉山庄有限公司。
大连特达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瓦房店龙门温泉山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瓦房店龙门温泉山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特达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瓦房店龙门温泉山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大连特达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瓦房店龙门温泉山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连特达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