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识达豪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某某水岸酒店有限公司与大连特达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终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水岸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许屯镇龙门汤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特达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甘井子区****号。 法定代表人:沈洋,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 上诉人大***水岸酒店有限公司(以下****水岸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特达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达特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鸿鑫水岸酒店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特达特公司、原审被告***的上诉。 本院认为,鸿鑫水岸酒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水岸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上诉人大***水岸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淑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