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沁源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9)***字第008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475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