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9)***字第008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475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