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保同,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4执恢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