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沁源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保同,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4执恢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