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1294号
原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
法定代表人高保同。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调解,现原告以双方已友好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02元,减半收取47151元,由原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