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沁源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4民特9号 申请人: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昌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字第0168号裁决书,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依据的主要证据发货单属于伪造证据,该发货单上没有经过申请人的签字或者**认可且发货单与本案所涉六份合同供货时间、供货名称无法对应。综上,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请贵院予以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长治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6日,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字第0168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申请人货款10890720元;本案仲裁费8500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经预交全部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在履行上述第一项裁决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一并给付申请人。 本院查明事实与长治市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关于申请人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所提被申请人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发货单系伪造证据的主张,经查,申请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发货单系伪造,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