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31民初243号
原告: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
法定代表人:高保同,任董事长。
被告: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证据繁多,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丽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药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