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沁源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31民初243号 原告: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 法定代表人:高保同,任董事长。 被告: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证据繁多,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丽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药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