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24执保95号
申请人: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949904XA】。
住所:连霍高速公路郑州西收费站北院。
法定代表人:王武德
被申请人: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5667810N】。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
申请人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亚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524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河南中亚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商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4民初133号民事裁定案因保全完毕而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淑均
审判员  冯郁峰
审判员  吴功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