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史马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12930号民事判决书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219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州史马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90237.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忠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