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418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世文,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耀,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霍高速公路郑州西收费站北院。
法定代表人:王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河南澄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5日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申世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被告通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1.24元,减半收取540.6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