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20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日喀则市**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日喀则市**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202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日喀则市**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藏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已向申请执行人日喀则市**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喀则市**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并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202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增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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