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马市河东利民物资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民初25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对原告义马市河东利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281民初25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1281民初254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存在笔误,现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33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