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民初254号
原告:义马市河东利民物资租赁站,住所义马市人民路中段,注册号411281608017855(1-1)。
经营者:裴晓红,该租赁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波,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卫生,三门峡市义马市鼎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与绣岭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674145548F。
法定代表人:成社明。
原告义马市河东利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马市河东利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