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特19号
申请人: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与绣领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成社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二娜,河南恒翔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天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二娜,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利公司申请请求:撤销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21】151号裁决书,仲裁申请受理费及处理费7640元均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天利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三门峡仲裁委员会认定刘晋构成表见代理的证据明显不足。二、合同主体是刘晋不是天利公司,加盖的公章是项目资料专用章没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功能,且刘晋承认所盖印章是其私刻的。天利公司举证证明星垣悦府的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不构成善意。故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正确裁决。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撤销仲裁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事实与理由:涉案项目经理刘晋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申请人依法应予以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地点在工地项目部办公室,签订合同首页抬头及尾页承租人处上均加盖天利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租赁设备也运至该工地,上述情形让答辩人相信刘晋的表见代理行为。答辩人是善意的。申请人应该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15日,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三仲裁字【2021】151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租金及租赁物丢失损失共计130000元;二、被申请人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3000元。若被申请人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申请受理费5877元,处理费1763元,合计7640元。申请人***已经预交,由被申请人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348元,在履行本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
另查明:本案诉争《建筑物资租赁合同》是2017年10月20日由***与刘晋签订,载明“出租方为***,承租方为刘晋”。合同上刘晋在乙方签名、并加盖刘晋私刻的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星垣悦府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由刘晋及***署名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是否适用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即***与天利公司。涉案《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的矛盾纠纷应由仲裁程序予以裁决,合同签订地点在工地项目部办公室,签订合同首页抬头及尾页承租人处上均加盖天利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租赁设备也实际运至该工地。经查明,不仅在建筑租赁合同上加盖有项目资料专用章,天利公司在给三门峡商务中心区城市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答复意见中,加盖有该资料专用章;在天利公司的“整改意见书”和工程进度计划中,同样加盖有该资料专用章。因此,刘晋在租赁合同上加盖资料专用章的行为视为天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建筑物租赁合同中对仲裁的约定明确、合法、有效。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合同对双方纠纷事项予以仲裁并无不当。天利公司主张刘晋不构成表见代理,天利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及***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不构成善意的理由均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占通
审判员  景志贤
审判员  范俊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