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民初935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告: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与秀岭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674145548F。
法定代表人:成社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梁,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迎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娟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