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都地基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3民初1650号
原告河南永都地基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演区蓼河路二街坊建业壹号城邦1号楼517室。
法定代表人赵娜,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金泉大酒店对面)龙都温泉宾馆。
被告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与绣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成社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二娜,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灏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圆通路东段创业服务中心609室。
法定代表人屈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王璟琪,北京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永都地基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灏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河南永都地基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都地基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永都地基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卫鸿儒
人民陪审员  荆 博
人民陪审员  刘泽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