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2执10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与绣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成社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二娜,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203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于2017年6月30日向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系有效合同;***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垫付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由***负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案已冻结,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冻结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扣划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三门峡市陕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经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陕州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及家人现住的位于三××市××州区××花园××楼××单元××楼北户房产无登记,产权不明,且价值过大,本案不予查封。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聂海萍
审 判 员  曲 鸣
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