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终1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与绣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成社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二娜,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京,男,汉族。1965年8月3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上诉人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福恒
审判员 郭丽莎
审判员 赵 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艳红
书记员郑强
书记员张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