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605号
申请人:成都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皓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幸福一川科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幸福一百社群生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阳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幸福一川科宇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幸福一百社群生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以下银行账户存款240387.97元:1、冻结四川幸福一川科宇科技有限公司在分理处账户;2、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幸福一百社群生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支行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以(2017)川0108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以下银行账户存款240387.97元:1、冻结四川幸福一川科宇科技有限公司在分理处账户;2、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幸福一百社群生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支行账户;以(2017)川0108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李皓轩、***名下位于新都区房屋。现申请人成都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幸福一百社群生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支行账户的冻结,限额240387.97元.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皓轩、***名下位于新都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晓 梅
审 判 员 杨 骥
人民陪审员 果 蓉 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