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9733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开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灵州综合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10元(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