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4097号
原告:河南恒发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院临街配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7343432E。
法定代表人:王小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2800418805471L。
法定代表人:王宇,台长。
原告河南恒发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恒发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恒发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恒发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