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3民初5071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65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能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温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58479301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通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浙江火电公司)、被告浙能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阿克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2019年12月3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能阿克苏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9年12月4日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显通公司、被告中能浙江火电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计17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