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丰珠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元丰珠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唤醒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19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元丰珠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汴路209号C19-9幢1-3层29号。
法定代表人:史川,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唤醒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淮河路凯田花园15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元丰珠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唤醒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装修合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元丰珠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198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文